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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 天涯网否认泄露“胡斌替身”造谣者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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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26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一段时间,网络上关于杭州“5·7”交通肇事案出庭被告人胡斌是“替身”的议论沸沸扬扬,最后经杭州司法机关出面澄清才平息了质疑。

  8月25日,晨报记者从湖北鄂州警方证实,湖北省鄂州市无业人员熊忠俊被指利用网络捏造、散布杭州“5·7”交通肇事案出庭被告人胡斌是“替身”谣言,日前被行政拘留10天。

  不过,网友对于警方的这一作法又起质疑,认为属“因言获罪”。专家表示,警察拘留网民应谨慎,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晰正当言论与造谣的区别。

  散布者:

  曾任某杂志驻深圳记者

  7月20日,杭州“5·7”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出现在庭审现场的胡斌比案发时明显发胖,而且戴上黑框眼镜,看上去判若两人。21日,熊忠俊以“刘逸明”名义在网上发布《荒唐,受审的飙车案主犯“胡斌”竟是替身》一帖说:“让人吃惊的是,受审的‘胡斌’竟是一个替身,中国媒体在广传有关消息的时候,竟然都没看出来,实在是可悲。”随后,杭州司法部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这些猜测纯属无稽之谈,毫无事实根据。”

  24日,刘逸明再发表《上庭受审的“胡斌”铁定是替身》一帖,对法院“无稽之谈”的说法再次予以质疑,“不能不说是现代版的指鹿为马。”

  从7月23日至8月2日,熊忠俊共发表8篇帖子,公布各种胡斌使用替身的“证据”,认为司法机关和媒体作假包庇。

  鄂州市公安机关认为,熊忠俊利用互联网捏造、散布“胡斌替身”谣言,引发网民猜疑,误导公众舆论,扰乱公共秩序,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熊忠俊供认不讳。鄂州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之规定,于2009年8月21日对熊忠俊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晨报记者多方求证获悉,熊忠俊1980年出生于湖北鄂州,爱好文学,笔名“刘逸明”,曾担任一家杂志社驻深圳记者,为多家媒体撰稿。

  晨报记者还获悉了一段熊忠俊被拘留前一天的QQ聊天记录,称“当天他被湖北警察传唤,涉嫌罪名是造谣”。熊忠俊承认“我发过怀疑胡斌找替身的文章”,但他否认自己“首发”该帖。

  在天涯网站上,“刘逸明”属于“全面封杀”用户,最后一次上站是8月21日。自今年4月注册以来,网友“刘逸明”发帖50余篇,其中大多数是评论和质疑内容。

  网友:非凭空捏造,属合理质疑

  网友“刘逸明”被拘的消息一经传出,立即引发其他网友的热议。一位网友表示难以接受,认为“刘逸明”通过对比前后两张有明显区别的胡斌照片,怀疑胡斌使用替身属于合理质疑,而非凭空捏造了一个事实,“刘逸明”被拘属于“因言获罪”。不过,也有网友认为“这(熊忠俊的发帖)明显不是怀疑,而是造谣”。对此,天涯网总编辑胡彬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对警方拘留熊忠俊的举动有些不解,“抓网民,应当慎重。”胡彬表示,网友“刘逸明”在多家网站多次发帖“胡斌有替身”,确有干扰、散布之嫌,但不能认定属造谣。“按照这种逻辑,警方先前发布车速70码,亦属于造谣。”

  针对网友“因言获罪”的担忧,胡彬介绍说,当前互联网讨论秩序亟待规范,应当从规范网友讨论和加强站方管理两方面着手,建立一个理性、文明、友好的言论环境。

  有网友怀疑天涯网站泄露了熊忠俊的个人资料。胡彬表示,经内部调查,网站并未泄露相关信息,而此次警方也未要求天涯网站提供相关信息。

  专家: 应明确言论和谣言区别

  近年来,因网络发帖造谣而被拘留的案例呈现高发态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表示,我国法律对言论与谣言的区别并未有明确的界定,以至于对谣言案认定显得比较随意,时常引发争议。张千帆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应借助该类案件的频频发生尽快制定一些司法解释,既保护公民言论自由,又明确质疑言论和造谣的边界,从而减少对言论的误判或矫枉过正。

  张千帆表示,从监督和推动政府部门工作的角度,政府部门应该善待网友言论。如果失实言论没有造成危害或严重后果,应谨慎对言论者采取拘留或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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